设备零部件采用、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差配合。
4)外购配套件,选用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对重要部件需要采购或外协制作,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认可后方可执行。对目前国内产品质量尚不过关的部件,采用进口产品。
5)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和换的部件提供备品备件,并能方便地拆卸、换和修理。所有重型部件均设有环形吊装螺栓、吊耳或其它能安全起吊的部件,如:电动机、减速机重量在20kg及以上时设置吊耳。
6)使用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且是新型、的,并能满足使用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7)使用的零件或组件有良好的互换性。所有的减速器齿轮均为软齿面,保证转动灵活、密封良好、无冲击和漏油现象。
8)转动件转动灵活,没有卡阻现象。润滑部分密封良好,没有油脂渗漏现象。轴承温升不大于40℃,轴承温度不过70℃。
9)外露的转动部件均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全部用钢板制作。制作后的防护罩面向人员活动侧,应刷油漆,颜色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防护罩的部中间部位刷涂旋转方向箭头,箭头大小视防护罩的大小而定),且便于拆卸。人员易于达到的运动部位设置防护栏。对需要维护的工作点有足够的空间和立足点,必要时可设平台;当高度≥1.5m时,需装设栏杆,栏杆高度为1.2m,但不得妨碍维修工作。
投资小。因为所有型号闸门均规范化设计,系列化生产,有利于降低成本,而且单体的闸门可配置一台或数台电液动式回转驱动器或电液推杆,即可实现全液动传动。不需设液压站,无任何的附属设备。
设备及部件的噪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距离设备1m远处,设备噪音在85dB以下。
11)备品备件及易损件采用、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差配合。
12)提供所供设备中的主要外购件及进口部件选用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对重要部件需要采购或外协制作,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认可后方可执行。对目前国内产品质量尚不过关的部件,采用进口产品。
13)设备整机颜色甲方确认(GSB05-1426-2001,Y11),电机、运转动部件的防护罩等一律为桔(GSB05-1426-2001,YR04),以示警戒。
14)技术参数表只列出了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投标厂家必须实质性响应,但有提出合理、优化的方案供招标单位选择。
15)所有功率在55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及所有高压电动机配置定子和轴承温度监测传感器,定子三相、轴承两端分别预埋PT100热电阻(共5只)。所有功率在55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及所有高压电动机预留振动传感器安装孔。
16)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要有该设备在三个以上煤矿使用相同或相近三年以上的使用业绩,并提供使用地点、及联系方式,所有设备不接受工业试用品。
17)地面生产系统采用三种供电电压:200kW及以上电机和变压器采用10kV电压等级;生产用电设备采用380V电压等级;控制及照明用电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
试验
1、投标方在设备加工工程中必须按有关工厂标准进行检验、试验、不合格品不得进入后续工序。
2、各部件组装前,应进行零件检查,不合格零件不允许组装。组装过程中必须按有关工厂标准进行检查,所有检查项目的结果必须满足有关要求。
3、出厂前检验应邀请招标方代表参加。
4、整机性能试验,整机的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
5、各项检验、试验活动,投标方均应向招标方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某项检验、试验不能满足标准、规范及性能要求时,投标方应自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6、中标方要在设备生产中间阶段邀请甲方去中标方对设备进行中检,设备出厂前30天中标方应向甲方提供验收标准和设备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邀请甲方去对设备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设备方可出厂。甲方主持开箱验收,中标方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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